公示公告
港口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、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
发布日期:2025-04-29    阅读数:14

浙江龙门港务有限公司

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(交水规〔2019〕2号)和国家发改委、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港口生产经营行为等有关要求,结合浙江龙门港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生产经营特点,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中的价格行为,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,保障船方、货方、港方合法权益,特制定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(以下简称“目录清单”)向社会公开港口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、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,接受社会公众监督。

本目录清单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港口经营人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》从事相关港口经营活动,向船方或其代理人、货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的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。

本目录清单分集装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、散杂货服务收费项目标准、港口其他收费项目标准等三部分内容。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;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泊费按照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;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集装箱散杂货港口作业包干费、库场使用费及船舶供应服务费,结合公司实际和港口市场制订。

因市场经营变化需要,本标准未涉及的货种、其他作业环节收费或价格调整,由港口经营人另行对外公示。并与委托方协商,按协议约定计收。

统一港口收费结算时间节点:船方费用以船舶靠泊时间为节点;中转箱以母船靠泊时间为节点,(如2021年12月31日18:00靠泊,2022年1月1日中转,中转费率按2021年标准结算);货方费用的部分,进口箱以提离时间为节点,出口箱以装船时间为节点。

本标准由浙江龙门港务有限公司商务部负责解释,自1月1日起执行,如遇国家政策调整,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。本收费目录清单采取公示方式对外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,做到价目齐全、明码标价、公开透明;未公示的,不得实施。

 

附件:1.集装箱服务收费项目标准

      2.散杂货服务收费项目标准

      3.港口其他收费项目标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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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门货物服务费率表2025--最终版!!!!!(1).doc